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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机肥征收增值税,国度已出最新规范有机肥征收增值税,国度已出最新规范 关于明白有机肥产品执行规范的公告 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,现就享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规范公告如下: 《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56号)规则享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,有机肥料按《有机肥料》(NY525—2012)规范执行,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按《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》(GB18877—2009)规范执行,生物有机肥按《生物有机肥》(NY884—2012)规范执行。不契合上述规范的有机肥产品,不得享用财税〔2008〕56号文件规则的增值税免税政策。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度规范、行业规范,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、交换,统一按最新的国度规范、行业规范执行。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,此前未处置的事项,按本公告规则执行。《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2008〕1020号)同时废止。 特此公告 国度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 以上规范公告可能有点拗口,让我来给你们做一下解释! 政策解读: 2015年9月1日起,国度恢复征收化肥产品增值税,同时保存了有机肥类产品(有机肥料、生物有机肥、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)的免税政策。《财政部、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56号)继续有效,但是国度税务总局在《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》中关于有机肥产品执行规范的规则没有及时更新。 思索规范的换版和近期这些规范将由强迫性国度、行业规范变卦为引荐性规范,此次国度税务总局公告中明白三种有机类肥料产品规范再有更新、交换,自更新、交换之日起免税产品范围也随之变化。 出台的背景 近期,国度税务总局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,反映有机肥产品的执行规范已发作较大变化,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,倡议国度税务总局相应对有机肥产品税收政策文件表述作出调整。 新、旧执行规范的变化 2009年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规范化技术委员会修正了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产品规范,GB18877-2009《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》替代GB18877-2002《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》。2012年农业部修正了有机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产品规范,NY525-2012《有机肥料》替代NY525-2002《有机肥料》,NY884-2012《生物有机肥》替代NY884-2004《生物有机肥》。新规范和旧规范在砷、汞等限量指标、有机质等质量分数和酸碱度、有机质含量测定办法等方面均发作了较大变化。 调整的主要内容 新发布公告中明白,自2016年1月1日起,有机肥按《有机肥料》(NY525—2012)、《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》(GB18877—2009)、《生物有机肥》(NY884—2012)规范执行。今后,有机肥产品的国度规范、行业规范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、交换,统一按最新的国度规范、行业规范执行。 本文由重庆有机肥采集 |